婚姻登记预约协议

1、预约服务的宗旨是“以民为本、提高效率、创新服务”。

2、预约受理日期为15日内的工作日,截止到前一天下午15:00。

3、预约当事人填写信息应准确、完整,信息错误预约无效,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。

4、预约成功后,当事人应当在预约日期和时段到场办理,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、预约程序受理申请。

5、当事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段未到场办理的,预约自动失效,婚姻登记机关预约窗口有权不予受理。如需重新预约的,应先取消原预约记录。

6、因自然灾害、电力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等原因,致使预约服务延迟或未能履行的,婚姻登记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7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、变更预约服务的程序和内容,不得利用网上预约进行有偿服务,否则,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后果及法律责任。

8、本协议解释权归北京市民政局。